关于开展校园摩托车、电动助力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院、各班级: 近年来,我校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的人数逐渐增多,无证驾驶和驾驶无证摩托车、超速行驶、超载搭人的现象特别普遍;学生驾车被撞伤、撞伤他人,与他车擦挂的情况时有发生;学生驾驶未进行消音处理或改装的摩托车在校内高速行驶进而产生巨大噪音的现象愈发严重。这些不良现象不仅影响了校园的交通秩序,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构成威胁,也严重干扰了师生校园日常生活的安静和谐。为保障校园安全,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借鉴其他高校的先进经验,结合我校实际,现发布校园摩托车、电动助理车、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具体如下: 一、2016年1月11日以后,严禁学生驾驶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助力车(含三轮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现已购买摩托车、电动车的学生,必须在2016年1月11日前自行处理,否则,学校保卫处将予以锁车暂扣,代为保管。本《通知》下发后至2016年寒假放假前,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摩托车、助力车必须证照齐全并办理《摩托车、助力车出入证》后,方能在校园内行驶,同时必须告知家长并取得家长的同意。
二、摩托车、电动助力车严禁校园超速超载行驶。校园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载客不超过1人。 三、严禁使用未进行消音处理或改装的摩托车在校园行驶,如不遵守规定在校园行驶进而发出巨大轰鸣声的,学校保卫处将予以锁车暂扣,代为保管。 四、学生宿舍内严禁停放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五、学生在校园内可以使用自行车,但不得双手脱把骑行,不得骑自行车带人,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且在规定的地点停放。
六、对严重违反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驾驶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的学生,学校保卫处将对其进行锁车暂扣,同时,学工处将根据校校规校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处罚等级视情节轻重,从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情节特别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暂扣车辆将由分院辅导员和家长共同领取。 七、各分院、各位辅导员有责任必须掌握所管理学生持有摩托车、助力车和自行车的相关情况。教育学生严格按学校规定行事,对于租用自行车游玩的行为采取谨慎态度,坚决杜绝租用摩托车、助力车驾驶。对不听教育所引发的任何责任事故,由学生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本规定自2015年10月26日起执行,具体条款内容由学校保卫处、学工处负责解释。 保卫处、学工处 201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