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促进学生个性的全面发展,坚持加强基础、拓宽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激励个性的教学指导思想,允许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较自由地选修课程,以利于具有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促进各类教育彼此的衔接与沟通,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职教育改革的要求,学院决定从2004级起试行学年学分制。 为适应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需要,便于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和合理选修课程,根据教学计划汇编中《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年学分制教学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是深化教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部门必须按照本试行办法的要求,确保学分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二年制、三年制、五年制高职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三条 为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各系分专业按学院关于专业教学计划制定的原则意见及具体规定,制定学分制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查同意,报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论证通过,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指为保证专业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包括基础课程、主干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 2、选修课:指学生可以有选择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 1)限选课:指学生在各专业教学计划列出的选修课范围内,按专业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选修一定学分,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为切实办出专业特色,各系应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各专业限选课范围,以使学生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2)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或为培养学生兴趣特长和挖掘学生各方面潜能而要求选修的课程。教学充分重视任选课的设置,提供一定数量的备选课程,鼓励学生自主选修。 第五条 必修课和限选课按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任选课适当集中安排。
第三章 学分 第六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份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也是制订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一般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 第七条 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课堂教学的课程学分数根据课程的情况大致以16课时为1学分,实验、体育课、各专业的术课大致以24课时为1学分,集中实践课时按每周1学分计算。学生参加技能竞赛、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撰写学术论文等活动取得优异成绩,可酌情奖励1~5个学分。
第四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八条 学制按招生规定年限为(二、三、五)年。不论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年限的长短,毕业时均以(二、三、五)年计。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修和免听 第九条 在修业年限内未选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可在毕业学期第10周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核报,教务处汇总,主管院长批准,可延长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按照公布的教学计划和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在校学生每学期修习课程的学分之和不得低于15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应超过35分。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中全部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实践类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必修课学分不得以选修课学分替代。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一组专业限选课范围内修满限定的课程门数并取得规定学分。限定选修课不得以任意选修课学分替代。 第十三条 学生要在任意选修课范围内修满限定的课程门数并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四条 对学习成绩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对教学计划中某一门课程已按教学大纲、教材自学完成,允许申请免修。凡申请免修某一课程者,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出申请,经系(部)批准,统一安排考试。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可同意免修该门课程,给予学分。 第十五条 对有一定自学能力的学生,允许申请免听某些课程。凡申请免听者,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面试了解,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必须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该课程平时测验和学期考试,成绩合格者给予学分,考试不合格者,应予重修。 第十六条 体育课、政治理论课、实验、生产劳动课、军训课以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听、免修。 第十七条 学校在学期结束前4-7周内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必修课、选修课开设及其相应学分等情况,由各系组织学生申报、并将申报情况统计汇总后交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放假前公布选修结果。原则上,必修课和限选课分学期按计划开课,学生应在开课学期修习;公共选修课全院相对集中开设,对选修学生少于30人的公共选修课将不予开设。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十八条 除免试课程外,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考试课程由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按3:7比例合成,实验、实训课时较多的课程应进行实训考试,其分值比例根据不同课程由教师确定。 第十九条 一门课程的学分值只反映学生完成学习量的情况,为鉴别学生的学习质量,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机制,采用平均学分绩的概念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必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总数。 平均学分绩每学年结算一次。重修、重选成绩合格的成绩为60分;考试违规、作弊、旷考的成绩为0分,并参加平均分的计算。 第二十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高一层次社会自考课程,可申请免试相应课程。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考前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认可后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及学分,均应记入学生成绩档案中。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习,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操行表现合格,并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 第二十三条 试行学分制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积极试行弹性学制。对提前修满学分的学生,学院允许按有关规定提前半年或一年毕业,并鼓励其选修第二专业和其它课程,或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和就业。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不能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应延期毕业,可先发结业证书;学生可在毕业后两年时间内,参加学院组织或认可的培训和考核,取得规定学分,换发毕业文凭。 第二十四条 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系、学院批准,可申请先就业,允许在2-3年时间内,再回校继续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技能等级考核,成绩合格者,学校承认相应课程学分,累计获得规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文凭。 第二十五条 学生提前或延期毕业的时间以学期为单位,有关毕业离校手续一律在毕业学期期末办理。
第八章 其它学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后不再执行留级制度。学生在重修未合格课程时,允许选修本年级必修课和限选课以获得学分。 第二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后可根据学分互认办法承认已修学分。转专业后已修的未列入所转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学分,记入任选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涉及的有关事项,仍分别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课程重修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凡我院全日制学生按教学计划所修课程,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课程重修: 1、学生缺课(含请假)课时超过该课程学期计划课时的1/3以上的课程,一律重修。 2、学生所修必修课及本专业规定的限选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其他原因未合格的课程,一律重修。任选课未取得学分者,可根据本人志愿重修或改修。 3、学生因考试舞弊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而记零分的课程,不予补考,一律重修。 4、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考核(含考试、考查)或考试不交卷,该课程记零分,不予参加补考,一律重修。 5、为激励学生争创优异成绩,对学生已经考核及格但自我感觉学习得不够扎实的课程,如学生有意要把该课程学得更好,争取更好的学习成绩,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系同意,也可参加课程重修。该课程重修后的成绩以原考核成绩和重修考核成绩中的最高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条 重修课程门数按如下原则进行计算: 1、每学期进行的每门考试、考查课程,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2、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个学期进行考核时,则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计算,其学分按该学期课时占课程总课时的比例计算。 3、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种实验、实习等环节,凡单独进行考核的,则按一门课程计算。 4、同一门课程经重修后仍不及格,不重复计算不及格门数,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记入成绩档案。 第三十一条 重修课程的重修形式有下列几种: 1、课程重修原则上采取学生自学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根据重修学生人数多少进行教学安排: (1)重修学生达30人以上的课程,由课程所在系部组建重修学习班,采用课程集中面授方式,利用双休日或晚上开课。面授课时一般按该课程计划学时的30~50%学时安排。 (2)重修学生在30人以下的课程,其重修原则上采取随低年级相应课程学习和考试或集中辅导参加单独组织的考试的形式进行。 2、实践性环节的重修形式采取集中(个别)辅导进行,其辅导课时不少于该环节计划周数(课时)的30%。辅导时间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进行。若个别实践性环节无法在本年度安排重修,可安排在寒暑假或在延长学年内进行重修。 3、教务处、各系对重修教学按正常的教学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并列入教学检查的内容。重修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教师对重修学生实行课程考勤。 第三十二条 重修课程安排的程序 1、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星期三前,重修学生必须查实好补考之后的不及格科目,填写好《课程重修申请单》交学生所在系教学秘书,并同时按规定标准缴纳课程重修费。学生所在系要认真对学生重修资格进行审查,并按课程对重修学生名单进行汇总,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后,在第四周星期三前将本系重修课程安排计划和跨系重修课程学生名单报教务处。 2、教务处在审定各系重修课程安排并对跨系重修课程进行安排后,于第五周星期三前拟定全院重修课程总体安排,经教务处处长审批后,由教务处分别向重修课程所在系部下达《重修课程任务表》,并张榜公布重修课程的修读安排。 3、各系在第五周星期五前接到《重修课程任务表》和《学期重修课程安排表》后,应迅速落实教学指导教师,并根据重修课程特点、重修课时、重修学生基础状况、本学期教学校历妥善安排好重修课程的教学,确保第六周开始进行重修课程的教学。 第三十三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与成绩归档 1、学生进行课程重修时,必须完成重修课程的作业、实验、课程阶段考核等环节。经授课(指导)教师认可后,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查)。凡请假、缺席超过1/3者,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欠交学费与欠交重修费者一律不允许参加重修考试或考查。 2、重修课程必须在教务处安排的时限内完成。考查课程由授课(指导)教师在辅导(授课)时间内完成考查;考试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在期末考试前1~2周的星期六、星期日两天进行考试。考试安排与制卷由教务处负责。 3、重修课考试科目的命题: ①从试题(卷)库内调出,由课程所在系、教研室指定非重修课教师审定。 ②从期末考试A、B卷中剩余的一套试卷加上重修课任课教师所命的一套试卷,由教务处任抽一套使用。 ③重修课任课教师所命的一套试卷必须在第十一周前交教务处;命题要求与期末考试一致。 ④重修课考试(考查)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分别按学生所在班级填写学生成绩单交学生所在处。 3、学生参加课程重修后,经考试(考查)后成绩一律按实际成绩归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课程重修的有关问题 1、学生重修课程应在所学专业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对在本学期应重修而未申请重修的学生,该门课程作放弃重修权利处理,下学期不得申请参加重修。对重修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再重修一次,但在学制年限内一门课程最多只能重修两次。 2、学生在所学专业规定的学制年限内,经两次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而又未达退学标准者,或者在毕业学期重修一次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而又未达退学标准者,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3、对于结业学生,学生可以要求延长学年重修不及格课程,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定同意后可安排在延长学年内重修一次。在延长学年内重课程,以校外函授形式进行。延长学年最长为一年。经延长学年重修的学生,课程全部及格后,结业证可换发毕业证。 4、因各种原因休、停学的学生,复学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不得以重修形式复学。 5、学生重修课程必须缴纳重修费,作为教师的教学酬金及教学管理费用,各课程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重修费。重修费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收取,开具学院统一财务收据,各系汇总后统一上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单独立帐,用于支付课程重修的有关费用。 学生因结业在延长学年内重修的课程,一律加倍收取课程重修费。
第十章 学年学分制学生学杂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五条 凡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在籍学生均属本办法缴费对象。 第三十六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缴费项目如下: 1、学费; 2、代收费,包括教材费、资料费等; 3、住宿费; 4、学院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费用; 学院可根据国家 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缴费标准如下: 1、学生学费、住宿费及代收费的缴纳标准,由学院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决定。除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调整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学生在规定学年内学习期间的收费标准一般不作调整。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课程成绩不合格需要重修(或改修)课程的学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超过应修总学分的多修课程应按规定补交学费,其收费标准为: 重修(或改修)、多修课程应补交学费=当年学费标准数×重修(改修)、多修课程学分/当年应修学分 注:本规定中“改修课程”是指学生修读选修课程考试不合格后改修的课程。 第三十八条 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籍管理的学生缴费方法如下: 1、学院执行学费按年缴纳的管理办法,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按学院规定时间缴纳当学年学费。 2、重修(或改修)、多修课程应补交的学费在课程修读前按学院规定时间缴纳。 3、学生未经学院批准,迟交学费经学院催促后三个月内仍拒不交清学费者,学院有权劝其退学。 4、学生毕业、退学时将对代收费按项目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从2005年开始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其中第九章解释权归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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