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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高等学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院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培养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在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并经学院批准成立的,由我院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基础,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以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坚持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大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
3、 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 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我院在籍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具备的基本素质,政治思想端正,且未受到过校规校纪处分,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 学生社团原则上要有一个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院正式机构,挂靠单位负责社团业务和技术上的指导,并帮助社团开展活动。
3、 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4、 有规范的章程。
5、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全称为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社团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下列文件:
1、 筹备申请书;
2、 章程草案;
3、 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4、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全称、学生社团类别;
2、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3、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5、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6、 社团的终止程序;
7、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社团发起人持挂靠单位的介绍信函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到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第十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报院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将《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登记表》一式两份,送院团委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3、 对学生社团的财务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4、 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 其他应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应在新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学生社团联合会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愈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按本条例第7章第 36条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其使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网站(主页)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交申请报告和样本一份,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送到网络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应召开一次大会,商讨该社团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为加强社团的思想建设,30人以上的社团应在社团内成立团支部,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请示院团委批准,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并可以申请参评共青团系统的各项创优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社团行政负责人应在该社团全体会员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经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和院团委批准后,颁发任命书任命。社团团支委应由支部大会选举产生,并由院团委组织部批准。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报请院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
3、特殊情况,可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4、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①一学年有两门功课不及格者;
  ②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③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挂靠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④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⑤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应有详细、具体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会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可以对该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管理,服从学院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院的中心工作开展;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在新学期开学之初应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本学期工作计划或填写计划表。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的全院性大型活动必须提前一周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并填写大型活动审批表,经院团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将视其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二十八条 凡组织跨校级的社团活动,必须提前两周提出书面申请,交院团委报团省委、省学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活动应有书面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软盘)交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学期末应将本学期的活动总结及财务收支状况报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筹相结合,自筹为主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大型全院性活动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研究,经院团委同意后,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在社员自愿的原则下收取一定的会费,收取标准应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批准。对于会费和其它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祥尽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本社团成员公布使用情况。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院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以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院、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七章 学生社团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年对在籍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对优秀学生社团及其负责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生社团的考核依照《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办法》的具体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报院团委同意,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1) 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2) 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3) 规定时间不到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
(4)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
(5) 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6) 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天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令其强行注销:
1、 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 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 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4、 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 盗用挂靠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 停止活动予以整顿后没有改观;
7、 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财产,按照财产来源归属原则进行处理,不能按此原则处理的,由院社团联合会予以收回。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在报批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公告的形式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各级各类学生社团。学生社团的管理实行院系二级管理,院团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院级学生社团的管理;系团总支在系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系级学生社团的管理。系级学生社团的全称必须是“××系××社团(协会)”,系级学生社团的成立必须报院团委备案并接受院团委的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有关细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于公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