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改革,建立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提倡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优先安排贫困学生。学院有关部门在活动场地和开辟岗位等方面配合管理部门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勤工助学工作逐步朝着基地化、实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要求由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组织管理,不得私自进行。 第四条、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为学生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原则上一年级同学不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安全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六条、学生参加经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批准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受到侵害,由学生本人和家长依据协议规定和相关法律进行解决,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予以协助。如果是参加未经批准的助学活动,则完全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自行解决处理。 第七条、申请上岗的同学必须是品德优良、敬业精神强、能完成正常的学习,对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安排固定岗位。 第八条、为了帮助和提高同学的服务能力,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进行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教育等有关知识的培训。
(二)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在学生工作处的领导下,负责管理与指导全院学生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指导和管理本系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制度以及履行勤工助学活动中签订的有关协议、义务,否则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有权扣发甚至停发其报酬,取消资格。引发的责任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1、为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2、校外用人单位、个人招录学生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证明、证件等到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方可进行。 3、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把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4、学生上岗因违规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5、勤工助学岗位严禁学生私自调换。 6、外单位、个人录用学生报酬按协议确定,由录用单位、个人按时支付。 7、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有思想道德品质不良、经济手续不清等问题,学校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涉及违法行为的由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8、校外岗位申请录用程序: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公布信息→有意向的学生到本系领取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班主任和系签署意见→学生持表参加招聘→用人方同意后签署意见→学生持表到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盖章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岗。 第十三条、校内勤工助学的管理: 1、校内用人单位或个人需要固定助学服务岗位的应将岗位数、岗位职责要求及月支付报酬金额表送到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经审批同意后,向学生公布信息,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或与用人单位双方公开招聘录用。 2、用人单位需临时聘用学生作短时(短期)勤工助学工作的,应将岗位数、岗位职责要求情况送到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由用人单位与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临时商定用工人数及报酬金额,经批准后,向学生公布信息,由勤工助学中心或与用人单位双方公开招聘录用。 3、校内单位经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同意录用学生的,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管理并按月或按规定发放报酬。 4、因学院公共事务需要并为资助贫困生而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由学院确定岗位数和报酬金额,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负责公布信息和录用,报酬从学院单列的经费项目中开支或从学生勤工助学基金中开支。 5、校内岗位申请录用程序: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公布信息→有意向的学生到本系领取并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班主任和系签署意见→学生持表参加招聘→用人方同意后签署意见→学生持表到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盖章登记,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时间和要求上岗。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学生有足够的学习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时间每月不超过60小时,因勤工助学活动影响学习的,所在系和班主任要及时向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反映,由中心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勤工助学人员原则上聘用期以一学期为限,聘用期满岗位重新竞聘,未经同意继续上岗的,一切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受校纪处分的学生,原则上不予推荐聘用,确有改正的,半年以后可以推荐聘用。
(三)基金来源、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勤工助学基金来源:由学院从学杂费中划拨。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基金由财务审计处设立专门帐户。 第十九条、需用勤工助学基金支付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一造表报院领导签发后,分发到学生本人。
(四)其它 第二十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学院给予表彰,对不诚信的学生不批准参加贷款和获得各种资助。 第二十一条、各系根据本规定,可建立本系的勤工助学机构,报学工处审核和院领导审批后,开展合法和符合学院规定的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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